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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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四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取締處罰
( 105年05月24日)
第 45 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