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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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四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取締處罰
( 105年05月24日)
第 47 條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或監選人員,有違反法令、妨害選舉或有營私舞弊情事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農田水利會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