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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5月24日)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依其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規模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七千五百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七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一萬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二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二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三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三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超過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三名。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在一萬五千公頃以上,且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土地面積占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所定會務委員名額中之一人,由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