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預算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年度內所能完成之工作量,秉承革新節約原則。
二、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改善灌排設施,以促進農業生產,提昇農村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數,籠統增減之。
四、凡有統一編列基準者,按其基準編列;無統一編列基準者,應核實編列,並貫徹零基預算之精神,深入檢討各項支出計畫。
五、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耗性費用,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增加外,其餘應切實檢討予以減列,不得成長。
六、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求避免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應檢討撙節緊縮。
七、汰換公務用車輛應依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