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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五 章 討論、表決及復議 ( 102年05月10日)
第 27 條
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散會前提出。
四、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