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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5月10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日數,依下列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規模定之:
一、面積未滿二萬公頃,一日至三日。
二、面積二萬公頃以上,一日至五日。

前項會務委員會會議之日數,因議案較多時,得延長之。延長之日數,不得超過原會議日數,以一次為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會議之相關幕僚作業,由農田水利會辦理之。

第 3 條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

第 4 條
會務委員出席會務委員會會議之席次,於報到時抽籤定之。

第 5 條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各組室主管,均應列席會議。

第 6 條
會務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簽名於簽到簿。

第 7 條
會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會務委員會,因事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農田水利會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