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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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六 章 報告 ( 102年05月10日)
第 29 條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會長應將上次會議審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及依法令規定應行報告事項,提出報告。
第 30 條
會務委員對前條報告有疑問時,於全部報告完畢後,得請農田水利會會長或主管人員說明之。
前項所為報告或說明,其所需時間以會議日數之四分之一為限。如時間不足時,所遺疑問及說明,改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