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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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2 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一、灌溉利益:提供農作物所需之用水。
二、農田排水利益:排洩停滯於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前項土地,因不可抗力或配合政府農業政策,致短期內無法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時,視為享有前項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