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田水利法   第 四 章 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及人員 ( 109年07月22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實際耕作之農民,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農民人數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前項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得提供供水服務及農民紛爭協調等相關工作之諮詢服務;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