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灌溉管理組織編制內人員,除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三十八至四十六。
二、灌溉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八至三十六。
三、一般行政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術工:百分之十以下。
直轄市管理處之總員額比率,依業務需要配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以外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現職人數超過各該職類所定員額比率者,得俟現職人員出缺後,予以減列,於減列完畢前,該職類職務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