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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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 110年10月27日)
第 4 條
灌溉管理組織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依業務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力資源、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灌溉管理組織得合併組、室或置專人辦理之。
灌溉管理組織因業務需要,得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新組、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