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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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 110年10月27日)
第 5 條
灌溉管理組織事業區域之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五萬公頃者,得設分處,其職掌如下:
一、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用水之調整。
三、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農田水利事業改善之建議。
五、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