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 110年10月27日)
第 7 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違規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協調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八、灌溉排水面積及其地籍資料之調查。
九、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