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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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甄試
( 113年01月12日)
第 17 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