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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薪給 ( 113年01月12日)
第 38 條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