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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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 113年01月12日)
第 4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