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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 113年01月12日)
第 44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未休畢之休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