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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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 113年01月12日)
第 64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前項屆齡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