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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2日)
第 77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