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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2日)
第 79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