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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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 113年01月12日)
第 8 條
處長之人事管理,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章之規定。但不適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有關考績獎懲之規定、第九章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五條有關退休、資遣及撫卹之規定。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