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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為下列五類:
一、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灌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綜合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企劃組長、主計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農田水利會改制前編制表中具助理員者,得繼續留用至現職助理員出缺時,刪除該職稱。

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或專員兼任。

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並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股長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一。<br />

第 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處長以外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