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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3日)
第 15 條
申請展延前條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現況說明書。
二、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