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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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3日)
第 17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許可之內容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涉及施工、搭排或引取之時間、地點或水量、妨礙農田水利設施之灌溉或排水功能或有妨礙之虞者,應事先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