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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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3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檢驗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水質並記錄。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搭排水質稽查,受稽查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