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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3日)
第 8 條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
一、提高土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公共建設之興辦人。
三、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