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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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3日)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涵。
二、建築通路跨越。
三、埋設設施。
四、架空纜(管)線。
五、搭配水。
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