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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二 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 111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