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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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三 章 出租
( 111年11月09日)
第 21-5 條
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者,應與本署就須繳納之權利金、建物之使用及管理、租約終止時建物之處理方式等事項修正契約,並負擔因此所生賦稅、規費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