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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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四 章 被占用處理
( 111年11月09日)
第 22 條
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