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四 章 被占用處理
( 111年11月09日)
第 24 條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並提出前條第四項所定文件後,得辦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