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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1月09日)
第 25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

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