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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二 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5年11月30日)
第 11 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