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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二 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5年11月30日)
第 14 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