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土保持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105年11月30日)
第 25 條
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