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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105年11月30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區,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