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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38 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