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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5 條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