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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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二 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5年11月30日)
第 9 條
各河川集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整體之治理規劃,並針對水土資源保育及土地合理利用之需要,擬定中、長期治理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各有關機關、機構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分期分區實施。
前項河川集水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