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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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9年12月02日)
第 20-1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