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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 109年12月02日)
第 25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