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109年12月02日)
第 30 條
前條之緊急防災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開發使用位置、範圍。
三、發生災害或違規現況說明。
四、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五、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