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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09日)
第 13 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