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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09日)
第 15-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