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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09日)
第 15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