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三 章 非農業使用 ( 108年01月09日)
第 31 條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