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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四 章 獎懲 ( 108年01月09日)
第 33 條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