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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四 章 獎懲 ( 108年01月09日)
第 35-1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