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09日)
第 6 條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