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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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11年12月15日)
第 6 條
災害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災害發生後,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